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培育农民法治意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知法、懂法,本报开通“农业普法”栏目,特邀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业法律专家聂建刚,为您讲解法规案例,传递有关规定法律知识。
中国法学会会员、湘潭大学法律硕士、律师; 湖南省社科联特约研究员; 湖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法律顾问; 湖南省饲料工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 承担农业政策和法制研究课题30多个,主编参编农业农村政策法律书籍6部,公开发表法律方面的文章100多篇,在全省宣讲农业法律100多场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第二届“十佳农业人”; 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何某是我省某县何家村农民,几年前在广东务工时,何某见联合收割机的收割效果好、效率高,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广,于2013年回家后也买了一台,打算在农忙时从事稻谷收割业务。由于要手续且耗时较长,再加上何某一时雇不到收割机驾驶员,为了不错过当年的稻谷收割高峰期,何某仗着自己会开拖拉机,在没有参加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和培训的情况下,大胆地开着联合收割机开始了收割作业。不久,何某就被该县农机监理人员发现了。由于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何某被罚款500元,并被禁止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何某郁闷了,开个收割机还要考驾照吗?
联合收割机是大型农业机械,结构较为复杂,操作难度较大,一旦操作不当,往往伤及人身,因此对驾驶人的要求比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要驾驶收割机首先应向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合乎条件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通过考试后才能取得收割机驾驶证。而且,联合收割机分为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上的准驾机型驾驶相应的收割机,不能驾驶其它机型。可见,驾驶联合收割机与驾驶汽车一样的,都要经过培训、考试,取得驾驶证。何某觉得自身会开拖拉机就可以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显然是错误的。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无证驾驶收割机的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所以,本案中县农机监理人员对何某处予500元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孟某于2008年3月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一到稻收时节就帮人家收割水稻,几年下来获利颇丰。2018年,孟某购买的收割机到了使用年数的限制,可孟某还舍不得把它报废,想着再用几年,多挣点钱。县农机局工作人员发现孟某的联合收割机已到使用年数的限制,经检测该联合收割机存在事故隐患,不能再接着使用,于是要求孟某按规定将其报废。孟某对此并没有放在心上,觉得自身的东西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2018年7月的一天,孟某在驾驶自己的联合收割机收割水稻时,被县农机局强制扣押,并要求其在县农机局工作人员监督下将该联合收割机解体。
农机设备科技含量高、操作复杂,对使用安全性要求也较高,一旦到了使用年数的限制,往往因为功能老化而难以达到与之相配套的农艺要求,更重要的是存在各种安全风险隐患,给使用者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此,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不再使用,予以报废。同时,还进一步规定,“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接着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拒不不再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孟某的联合收割机已经到了使用年数的限制,经农机部门检测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属于应该报废的范围,确实不能再接着使用。此时,孟某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将其报废,否则后患无穷。县农机局在孟某不听劝告、继续驾驶应当报废的联合收割机开展稻收作业时,将该联合收割机强制扣押,并责令其将机械解体报废,是完全有理有据的。
其实,孟某将老旧收割机报废对自己也有好处。国家多年来一直在对农民购置农机具进行补贴,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湖南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纳入了《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孟某在购置新的收割机时,可完全享受到国家的补贴政策。
傅某为了运货方便买了辆拖拉机,后来为了挣“外快”,他私自将拖拉机进行了改装,换上了大马力的发动机,把车斗加宽、加长。之后,傅某用这辆改装过的拖拉机跑起了“运输”。傅某知道改装的拖拉机不太安全,所以一般不上公路行驶,主要在周边几个村子来回转。2018年8月5日,傅某在给村送化肥时,被县农机监理站和交警队的执法人员拦下。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傅某私自改装拖拉机,于是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傅某将拖拉机恢复原状。傅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并没有上公路行驶,怎么还要被处罚?
拖拉机是农村常用的农业机械,运载能力强、使用方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拖拉机同样属于机动车,改装过的机动车其安全性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影响行驶安全,因而机动车是不能随意改装的,尤其不能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和构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当然,国家并不禁止为了使用方便而对拖拉机机进行必要的改装,只不过任何一项改装都必须向农机监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变更、改装,并且改装后必须交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才行。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规定,拖拉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没有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不得投入使用;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更换发动机或因质量有问题需要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例中,傅某以为私自改装后的拖拉机不上公路行驶就不应被处罚是不对的。而且,傅某对拖拉机进行了大改造,本身其安全性就大大降低,在路况较差的乡村道路上行驶更不安全。所以,执法机关对傅某擅自改装拖拉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将拖拉机恢复原状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很多农民购置了联合收割机从事跨区作业,从北到南或从南到北跨越数省参加稻收,这些人被称为“稻客”。王某是河南周口市农民,他见“稻客”们收入颇丰,于是在2017年也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加入“稻客”队伍。由于没有经验,王某没办《《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就带着妻子兴致勃勃地上路了,刚进入湖北某地就遇到当地农机局检查。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未办理《作业证》,于是责令他回去补办,在取得《作业证》之前禁止参加跨区作业。王某有点想不通:怎么出来收割稻子还得?于是,王某不顾农机监理人员劝阻,接到“生意”后就开展稻收作业,但被当地农机局叫停,并处罚款200元,在纳入当地农机局统一管理后才允许他继续开展作业。
农业农村部专门制定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对联合收割机从事跨区作业进行规范。其中规定,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收跨区收获作业证》;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此外,还规定,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例中,湖北当地农机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其实,办理《作业证》对“稻客”们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作业证》是免费发放的,不会增加“稻客”的经济负担;办理了《作业证》可以纳入农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参加跨区作业队,能够轻松的享受到农机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掌握各种信息,可以在出发前就确定作业地点,避免盲目流动,浪费时间,从而提高作业的效率和收益;由于是集体行动,还有利于保障“稻客”的人身安全。
农民姚某在当地农机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播种机,但刚用了1个多月,播种机就出现变速箱漏油、挡位轴承损坏、行走履带多次断开等问题。姚某联系了经销商,对方派技术员多次维修,但未能修好。姚某又联系厂家,厂家认为,出厂时质量合格,让他找经销商。姚某想按照“三包”的规定退货,可经销商说农机产品不是普通商品,不享受“三包”政策。姚某本来想找个干活的好帮手,可没想到却成了个烦。那么,农机产品能否享受“三包”政策?
在本案例中,姚某、经销商和厂家到底谁该为这“麻烦”买单?关键就在于农机产品是否享受“三包”政策。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机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日常所称的“农机产品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可见,农机产品完全可以享受“三包”政策,而且是由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销售者不能与生产者互相推诿。当然,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农机产品“三包”一般是先维修,修不好的可以要求换货,换货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本案例中,姚某可向经销商要求更换播种机,如果更换后仍有质量问题,可向经销商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购机者要享受到“三包”政策,必须注意以下以几点:
一是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从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因此,购机者应保留好发票。如果丢失了“三包”凭证,还可以用发票来确定“三包”期限。
二是“三包”凭证记载着“三包”的具体内容,是享受“三包”的依据,因此购机时一定要索取“三包”凭证,维修后也要取回。
三是农机的整机、主要部件、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期限是不同的,购机者一定要看清“三包”凭证上标明的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以免错过了享受“三包”政策的期限。当然,销售者与购机者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018年3月3日,某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拦下了一辆农用三轮车。交警吃惊地发现,这辆本是用来拉货的小型农用三轮车上竟然坐满了人,其中驾驶室就挤进了3人,车厢内8人。司机孙某表示,他们都是工厂的临时工,因为春节刚过老板急着开工,他才不得已用农用三轮车把他们拉过去,而且距离很近。交警对司机和“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乘客”们另行选择交通工具,并依法对司机孙某进行处罚。
由于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公共交通尚不够发达,农民出行仍然不便,因而,搭乘农用车的情况非常普遍。农用车主要用来运输货物,而且多在颠簸的乡村道路上行驶,用来运送“乘客”其稳定性差,难以保证“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尤其是农用机动三轮车,几乎没有安全性可言。因此,农民虽然享受到了出行便利,却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此外,很多农用车驾驶员未经过正规培训,安全意识淡薄,随意违反交通法规,甚至无证驾驶,因此,农用车载客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情时有发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严厉禁止农用车载人上路,我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条更是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孙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运送10多人去工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
另外,载客若发生事故,农用车车主都会被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这时,车主不仅要自己花钱修车,还要负责赔偿“乘客”的损失,严重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2007年,常德桃源县一辆农用车违规载人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1人死亡;2018年,我省“8.18”“8.20”两起拖拉机违规载人致多人死伤事故,都是鲜明的例子。因此,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应杜绝农用车载客的行为,切勿拿生命当儿戏。